近日,江門市發展和改革局發布《江門市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工作方案(2017-2020年)》(以下簡稱《方案》)。此《方案》的出臺,著力構建布局合理、便捷高效、覆蓋全城的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體系。根據《方案》,江門市劃定第一批布點計劃共194個,按照全市電動汽車的推廣計劃適當超前布局,爭取到2020年,全市建成集中式充電站51座,建成分散式充電樁608個。
以下為政策方案全文——
江門市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工作方案(2017-2020年)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快新能源電動汽車推廣應用,完善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配套的工作部署,切實加快我市新能源電動汽車推廣應用,完善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配套,根據《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規劃(2016-2020年)>的通知》(粵發改能電〔2016〕632號)、《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的通知》(粵發改能電〔2016〕691號)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快我市新能源電動汽車推廣應用,完善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配套的工作部署,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主導作用,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快慢結合、適度超前”的原則,積極推進新能源電動汽車應用與發展,著力構建成布局合理、便捷高效、覆蓋全城的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體系。按照國家標準統一構建全市電動汽車充換電標準體系,規范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實現不同充電服務平臺之間的互聯互通,建成可持續發展的“互聯網+”產業生態體系。
二、制定依據
(一)《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
(二)《廣東省加快推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意見》(粵府辦〔2016〕23號)
(三)《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發改能源〔2015〕1454號)
(四)《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規劃(2016-2020年)>的通知》(粵發改能電〔2016〕632號)
(五)《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的通知》(粵發改能電〔2016〕691號)
(六)《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保障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用地的若干意見》(粵國土資利用發〔2016〕36號)
(七)《江門市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補短板行動計劃(2016-2018年)》
(八)《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江門市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的通知》(江府辦〔2016〕50號)
三、發展現狀
近年來,我市以圍繞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積極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不斷加大政策支持和專項資金支持。截止2016年底,江門市共有1353輛電動汽車:包括644輛公交車、30輛公務乘用車、679輛私人乘用車。我市范圍內共有公交車充電站5座,城市公共充電站2座。另有分散式公共充電樁50個,公共機構專用充電樁53個,私人乘用車專用充電樁1個。現狀建成的各類充電站規模較小。
從我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發展情況來看,當前主要存在四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充電設施與電動汽車發展不協調。充電基礎設施規模與密度仍不能滿足電動汽車出行基本需求,且由于布局不合理、通用性較差,導致部分充電設施利用率不高。
二是建設制約因素多。建設用地難的問題普遍存在,涉及利益主體多,協調難度大;居民小區的大量老舊或非專用停車位不具備安裝條件。此外,還涉及公共電網、用戶側電力設施、道路管線改造及施工運行安全保障等問題。
三是成熟商業模式未形成。公共充電服務領域的商業模式仍處于探索起步階段,充電服務企業普遍虧損,企業投資積極性不高。
四是電動汽車和充電設施技術發展尚不成熟。續駛里程短、充電時間長仍是電動汽車推廣應用的瓶頸問題,充電技術發展的不確定性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建設管理難度。四、配置原則
適度超前。按照“車樁聯動、樁站先行”模式,適度超前規劃建設充電設施,充電設施總體服務能力滿足全市電動汽車推廣應用的需求。
合理布局。遵循“市場主導、快慢互濟”的導向,根據不同類型電動汽車充電需求,分類合理布局充電設施,以自用、專用充電設施為主導,加快推進駐車地充電設施建設;在公共停車場、商業、公建配套、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地推進公用充電設施建設,構建充電設施建設網絡,基本覆蓋車輛日常行駛區域,確保車輛在行駛范圍內能及時快速充電。
區域差別。立足全市各市(區)社會經濟發展和電動汽車推廣應用需求的差異,東部三區一市作為充電設施加快發展地區,臺、開、恩三市作為充電設施推廣地區。
五、發展目標
根據《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規劃(2016-2020年)>的通知》(粵發改能電〔2016〕632號)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劃定江門市第一批布點計劃共194個(附件4、5),按照全市電動汽車的推廣計劃適當超前布局,爭取到2020年,全市建成集中式充電站約51座,建成分散式充電樁約608個。
(一)2017-2018年示范階段,重點建設城市公共服務領域充電基礎設施,優先在公交站場、出租車站場、交通樞基礎設施,引導市場消費,逐步擴大市場規模;
(二)2019-2020年推廣階段,充電服務向商業化推廣,充電網絡全面形成,充電設施基本滿電動汽車發展需求,充電服務在城市核心區服務半徑不超過2千米,縣城和市郊服務半徑不超過3千米,在農村地區,充電服務站點在33個中心鎮平均布點不小于1個,其他鎮視需要統籌建設。
六、規劃管理
(一)在全市范圍內逐步形成以住宅小區、辦公場所自(專)用充電設施為主體,以公共停車位、道路停車位、獨立充電站等公用充電設施為輔紐站場、文體場館、高等院校、工業園區、公園、風景區、供電營業廳、政府機關及事業單位、大型商業綜合體、路邊停車位等選取具有示范作用的公共停車場所配建充電的充電服務網絡,在城際間及對外通道上形成高速公路服務區和加油(氣)站為主要軸線的公用充電設施服務走廊。
1、在住宅小區建設以慢充為主的自(專)用非公用充電設施。
2、在辦公場所、公交及出租專用場站建設快慢結合的自(專)用充電設施。
3、在商業、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停車場、高速公路服務區、加油(氣)站以及具備停車條件的道路旁建設以快充為主、慢充為輔的公用充電設施。
(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相關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要嚴格執行配建或預留充電基礎設施的比例要求;建設主管部門在審查住宅項目和大型公共建筑施工圖時,應對充電基礎設施設置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審核,不符合的,不得批準;建設主管部門將充電基礎設施配建情況納入整體工程驗收范疇。各類充電樁(站)配置要求如下:
1、新建住宅小區停車位建設或預留安裝充電設施接口的比例應達到100%。
2、新建的商業服務業建筑、旅游景區、交通樞紐、公共停車場、汽車銷售4S店、道路停車位等場所,原則上應按照不低于總停車位的20%配建充電設施或預留充電設施安裝條件(包括電力管線預埋和電力容量預留)且5%建成充電設施。
3、老舊小區充電設施規劃建設根據實際需求逐步推進,鼓勵在已建住宅小區、商業服務業建筑、旅游景區、交通樞紐、公共停車場、汽車銷售4S店、道路停主位等場所,按照不低于總停車位數量10%的比例逐步改造或加裝基礎設施。 4、具備條件的公共機構內部停車場,按不低于20%的比例設置電動汽車專用停車位并配建充電樁。
5.在既有停車位、加油加氣站、企業自有用地等增加安裝充電設施(含框架式、集裝箱式換電設施),可以免于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應滿足消防、安全、市容環境、景觀等相關要求。
6、依托現有和規劃建設的公交首末站場、公交車夜間回車場建設公交充換電站。
7、新建高速公路服務區和有條件的加油(氣)站,原則上應按不低于停車位總數20%的比例配建充電樁或預留充電設施接口。凡具備安全條件的加油(氣)站、高速公路服務區均應實現充換電設施全覆蓋。
國家、省對充電設施配置作出新的規定的,從其規定。
七、建設管理
(一)充電設施投資主體。
1、充電設施投資向個人、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私營企業、外資企業等各類投資主體公平統一開放。電網企業、充電樁生產運營企業要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2、充電設施施工單位應具有相應級別的水電安裝資質、電力設施承裝(修、試)資質或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輸變電工程專業承包資質、建筑機電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充電設施運營商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負責施工。
(二)充電設施建設審批。
1、利用財政資金投資建設充電基礎設施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批。
2、企業投資充電基礎設施項目實行備案制,由屬地發展改革部門備案;跨行政區域的,由上一級發展改革部門備案。備案實現網上備案。企業申請備案時,須提交如下材料:
(1)備案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3)建設場所所有權、使用權證明,或與建設場所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的意向協議。
3、個人在自有停車庫(位)建設充電基礎設施,不需辦理備案手續。不需辦理備案手續,考慮建設或安裝充電設施的供用電安全,應到所在地供電公司報備信息,電網企業應當按月匯總個人用電報裝數據,并報屬地發展改革部門。
4、進一步簡化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手續。
(1)在既有建筑物、場地內加建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樁的,視為設備安裝,不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手續。
(2)新建獨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換電站應符合城市規劃,由發展改革部門備案后,按程序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
(三)充電設施建設要求。
1、充電設施工程建設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符合充電設施專項規劃、消防安全的要求。(需取得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帶有CMA或CNAS標識的標準符合型合格報告;屬于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還應當取得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投資建設主體應當查驗上述證書、報告,并存檔備查)。
2、充電設施應當符合充電系統與設備接口、安全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3、對于占用固定車位產權人或長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設居民區充電設施的行為或要求,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授權的管理單位)原則上應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協助,其中長期承租方的建設行為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在不損害其他業主利益的前提下,物業服務企業應配合業主或其委托的建設單位,及時提供圖紙資料,積極配合并協助現場勘查、施工。
(四)充電設施驗收。
1、充電設施正式投入運營前,充電基礎設施所有權人應當按照《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驗收規范》(NB/T33004)等標準的規定,組織開展竣工驗收,驗收重點是施工質量、電氣安全、計量系統、電能質量等指標,以及與整車充電接口、通信協議的一致性檢測和調試,并查驗充電基礎設施的認證證書或檢測報告。
對獲得財政補貼資金的充電設施,按屬地管理原則,還應由地級以上市供電部門(或由地級以上供電部門授權下級供電部門)組織相關專業技術機構進行再次驗收,確認工程建設規模和具體建設內容、充電服務能力,驗收結果通報同級:發展改革、財政、公安、住房城鄉建設、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
八、價格管理
公用充電樁經營企業可向新能源電動汽車用戶收取電費和充電服務費兩項費用。電費和充電服務費應當明碼標價。
(一)電費收取標準:
1、對向電網經營企業直接報裝接電的經營式集中充換電設施用電(含新能源公交車充電的充換電設施),按照省發展改革委《關于經營性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價格問題的復函》(粵發改價格函〔2016〕2747號)執行大工業用電價格,2020年前暫免收取基本電費。
2、其他充電設施按所在場所執行分類目錄電價。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區、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中設置的充換電設施用電,執行居民用電價格的合表用戶電價;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共停車場中設置的充電設施用電執行“一般工商業及其他”類用電價格。其中,根據《關于我省電動汽車用電價格政策有關問題的復函》(粵發改價格函〔2015〕2636號)文件要求,居民用戶可執行峰谷分時電價。
(二)充電服務費收取標準。按照“誰投資、誰受益”依法依規的原則收取充電服務費,具體收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政府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核定。
(三)費用結算方式。為方便用戶,企業應建立充電服務移動客戶端公共服務平臺,第三方平臺應預留接入全省統一充電基礎設施智能服務平臺,鼓勵采用支付寶、微信、充電卡等非現金方式繳付充電服務費,通過“互聯網+”拓展相關增值服務。
九、運營管理
(一)充電設施運營企業應符合國家規定的相關資質要求,遵循國家及省的充電設施運營和管理的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建設服務標準,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管。鼓勵有條件的專用和自用充電設施向社會公眾開放,提供收費充電服務的專用、自用充電設施,應當遵守公用充電設施運營的相關規定。
(二)充電設施運營企業的職責包括:
1、對充電過程進行管理,為用戶提供充電服務及增值服務。鼓勵圍繞用戶需求,為用戶提供充電導航、狀態查詢、充電預約、費用結算等服務,拓展增值業務提升用戶體驗和運營效率。
2、充電設施應當依法檢測或校準。
3、負責充電設施的維修和維護,確保充電設施安全運行。
4、對電能質量進行監測并符合國家標準,不得因充電設施接入對公共電網安全及電能質量造成影響。
5、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編制應急預案并配備必要的裝備和器材。每月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檢查,并記錄檢查情況。對本單位存在的安全隱患,應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6、將運營充電設施接入全省統一充電智能服務平臺,確保充電基礎設施在用戶查找、費用結算等方面互聯互通。
7、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和服務投訴處理機制。
(三)充電設施的拆除。
1、公用充電設施運營期不得少于5年。因規劃調整、征地拆遷等原因確需拆除的,應向電網企業辦理拆表銷戶手續,并將有關情況抄送同級發改部門。
2、專用、自用充電設施確需拆除的,應當電網企業辦理拆表銷戶手續,并將有關情況抄送同級發改部門。拆除由充電設施所有權人負責;拆除作業過程中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設施損壞的,責任人應當及時恢復原狀、承擔賠償責任。
十、支持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責任擔當。各市(區)政府是本地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責任主體,按全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工作方案和安排部署推進本行政區域內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明確建設目標和時序。競爭性確定本行政區域內沒有明確建設主體的獨立公共充換電站項目建設單位。加強對基層部門的督促指導,定期開展專項督查,確保工程進度、質量和安全。
(二)加強電力設施保障。對納入第一批建設清單的集中式和分散式充電樁項目,電網企業要為充電設施接入提供便利條件,開辟綠色通道,提高辦事效率。將充電設施并網項目納入電力設施專項規劃,確保充電設施安全可靠供電。對現有的老舊小區、商業區,如有需要建設充電樁項目的,電網企業協助進行電力改造,確保充電樁接入電力負荷具備條件。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配套電網改造成本納入電網企業輸配電電價,充(換)電設施產權界點至電網的配套接入工程,由電網企業負責建設和運行維護,不得收取接網費用,相應成本納入電網輸配成本統一核算。
(三)完善財稅金融支持政策。貫徹落實國辦發〔2015〕73號和粵府辦〔2016〕23號文要求,對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給予補助。發展改革部門在省的財政補助政策基礎上,借鑒其他城市的有益做法,加快制定全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財政資金補貼具體實施細則,并盡快向社會公開發布。同時財政部門要定期公布財政補貼資金發放與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落實國家對充電設施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創新金融產品,充分利用融資租賃、特許經營權質押以及發行綠色債券等融資模式,支持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發展。
(四)加大用地支持力度。將獨立占地的充換電站用地納入公用設施營業網點用地范圍,按照加油加氣站用地供應模式,根據可供應國有建設用地情況,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優先保障土地供應。供應新建項目用地需配建充電基礎設施的,可將配建要求納入土地供應條件,允許土地使用權取得人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按要求投資建設運營充電基礎設施。積極利用現有的場地和設施,推進充電設施建設。探索利用道路橋梁、高架及其余閑置的場地建設充電(站)樁的可能性。
(五)強化安全監管。各行業主管部門督促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使用的單位或個人,加強對充電基礎設施及其設置場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檢查及管理,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公安、安監等部門按職責分工做好充電基礎設施及其設置場所的消防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充電設施運營維護企業應當建立電動汽車和基礎設施信息化管理服務平臺,對充電設施進行實時監測,完善應急處置措施。
(六)營造良好輿論環境。各有關部門、企業和新聞媒體要通過多種形式加強對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政策、規劃布局等的宣傳,同時加強輿論監督,曝光阻礙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損害消費者權益等行為,形成有利于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的輿論氛圍。
(七)按月報送充電設施建設情況。請各有關單位充電設施主管部門按要求建立項目建設臺賬,每月28日前報送一次本地區充電設施建設情況。
(八)加大電動汽車的普及力度。大力推動電動汽車普及,在公務用車、公交、出租車和汽車租賃等公共事業領域用車倡導使用電動汽車,推動電動汽車的發展,提升充電樁的使用率,使電動汽車和充電樁產業能相輔相成,健康發展。
十一、附則
本工作方案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電動汽車,是指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
(二)充電設施,是指各類集中式充換電站和分散式充電樁及其接入上級電源的相關設施,包括充電站地面構筑物、充電站(樁)等充電設各及其接入上級電源、監控系統的相關配套設施等。
(三)集中式充換電站包括公交車充換電站、出租車充換電站、專用車充換電站、城市公共充電站、城際快充站等;分散式充電樁則包括公共充電樁、內部專用充電樁、私人自用充電樁等。
(四)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是指從事電動汽車充電設施規劃、投資、建設、運營,并提供充電服務及相關增值服務的企業。
(五)營運車輛,是指從事道路客貨運輸的經營性車輛,如公交車、客運汽車、出租車等客運車輛和物流車等貨運車輛。
(六)專用車輛,是指裝置有專用設各,具各專用功能,用于承擔專門運輸任務或專項作業以及其他專項用途的汽車,如環衛車、物流車、警務車等。
以下為《方案》附表